双圆盘抛丸器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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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16/4/14 9:27:50 |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圆盘抛丸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双圆盘抛丸器(以下简称抛丸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技术要求 3.1 抛丸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抛丸器的结构参数应以工件所需的抛丸加工工艺要求为依据,并达到技术文件的规定。 3.3 抛丸器的涂漆应符合JB/T 5364的规定。 3.4 抛丸器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 3.5 抛丸器罩壳应安全可靠,内部衬、护板的接缝有良好的封闭性。各种型式的接缝间隙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表1 接缝的间隙 mm
3.6 抛丸器外露的传动部位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罩,并应符合JB5545的有关规定。 3.7 叶轮、分丸轮、定向套及衬、护板应具有互换性并牢固可靠。 3.8 叶轮、分丸轮、定向套及护板各自的硬度应大于或等于50HRC。 3.9 每台抛丸器中的叶片、分丸轮、定向套及护板各自的硬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之差应在±3 HRC范围内。3.10叶片、分丸轮、定向套和进丸管内径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尺寸公差不应大于GB 6414的CT13级,并符合有关规定。 机械工业部1997-08-01批准 1998-01-01实施 JB/T 3713.2 –1997 3.11 定向套与分丸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由偏心导致的间隙变化量不应大于1mm。 3.12 叶轮体的径向圆跳动不应大于0.15mm。 3.13 叶轮体的端面圆跳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叶轮体的端面圆跳动 mm
3.14 叶轮体(不装叶片)应作静平衡校正,静平衡力矩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叶轮体的静平衡力矩
3.15 每八片叶片为一组,同一组叶片之间的重量差不应大于5g,相对位置每对叶片之间的重量差不应大于3g。 3.16 轴承应密封和润滑良好,其温升不应大于35℃,最高温度不应高于70℃。 3.17 定向套外露表面上应带有调整抛出口方向的定位标志。 3.18 抛丸器应有叶轮旋转方向的标志。 3.19 抛丸器在结构上应能保证维修的可达性和方便性。 3.20 抛丸器不应有弹丸飞出或粉尘明显逸出现象。 3.21 各紧固件连接处不应出现松动和产生断裂现象。 3.22 抛丸器叶轮转速应符合设计要求,允差应在-5%~+5%范围内。 3.23 抛丸器的抛丸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差应在-10%~+10%范围 内。 3.24 抛丸器的抛射带区域应符合抛丸加工工艺的规定。 3.25 在抛射速度一定的条件下,抛丸率应达到技术文件的要求。 3.26 抛丸器在运转过程中不应有异常声响,其噪声不应大于88dB(A)。 3.27 每台抛丸器应带有易损备件:分丸轮、定向套、护板各一套,叶片及叶片的紧固件各二套。 3.28 抛丸器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3.29 每台抛丸器应带专用工具一套。 4 试验方法 空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h。在空运转之后按最大抛丸量进行负荷运转。 4.1 护板之间间隙用塞尺进行测定。 4.2 在叶轮体外圆上用百分表对叶轮体径向圆跳动进行测定。 4.3 在叶轮体端面的轮沿处用百分表对叶轮体端面圆跳动进行测定。 4.4 用静平衡试验台对叶轮体静平衡力矩进行测定。 4.5 用称重法对叶片之间的重量差进行测定。 4.6 易损件硬度的测定 在易损件的被测表面随机取均布的三点,进行磨光,使其表面粗糙度Ra值达到2μm,磨光面积大于硬度测试仪冲头面积。然后将易损件固定在具有一定刚性的载体上,用平均精度为±1HRC的硬度测试仪进行硬度测定,取三点硬度的平均值即为该易损件的硬度。 对于叶片、分丸轮、定向套、护板的硬度差的测定,应分别在各自的表面随机选择三点进 JB/T 3713.2 –1997 行测定,最后按测定结果确定出各自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三点硬度平均值之差。 4.7 轴承温升的测定 在空运转2h后,立即用点温计测量轴承座外壳最高温度,然后加3℃的修正值,即为轴承的最高温度,轴承的最高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即为轴承的温升。 4.8 在空运转条件下,噪声按JB/T 6331.2的规定测定。 4.9 抛射带区域的测定 在一块合适的木板或钢板条上涂上黑墨或铺设一张厚纸,将其安放在与受抛工件相同的工艺参数(如离抛丸器抛出口的距离、角度等)位置上。启动抛丸器抛丸几秒钟,关闭抛丸器,取下木板检查抛射带的形状和面积,并与需要的抛射区域进行比较。此间允许对抛丸器进行五次调整。 4.10 抛丸率的测定 启动抛丸器,先调整供丸闸门,使其弹丸流量达到在抛丸器电机功率允许范围内的最大供丸量,进丸管不应溢出弹丸,延续1min后仍无弹丸溢出,然后关闭供丸闸门,停止供丸。按抛丸器1min内的额定抛丸量称取弹丸,装入供丸漏斗内,同时打开供丸闸门和计时秒表,测量漏斗内所有弹丸流出后所需时间。根据装入的弹丸量和测定的时间,换算成每分钟的抛丸量。用同样的方法测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即为抛丸器的抛丸量(单位为kg/min)。 在测定抛丸量的同时,对电机进行与测定抛丸量相对应的功率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即为电机的负载功率(单位为kW)。 抛丸量与电机的负载功率之比即为抛丸率﹝单位为kg/(min·kW)﹞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抛丸器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应按3.2~3.7、3.10~3.15、3.17、3.18、3.27、3.28、3.29的规定进行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 5.2.2 下列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2.3 制造厂在制造过程中存在影响抛丸器性能不稳定因素或国家质量监机构对抛丸器进行监督抽查所进行的型式检验,应按每批抛丸器的2%但不少于一台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台抛丸器应符合5.2.1的规定。 6 包装、标志、储运 抛丸器的包装、标志、储运应符合JB 1644-91中7.1~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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